妻子因生育腦后出血致智力殘疾
李某、羅某于2000年經人介紹相識,2002年雙方登記結婚。李某系初婚,羅某系再婚。2006年,李某、羅某婚后生一女,同時,李某因懷孕、生產引發(fā)腦出血。2009年首都醫(yī)科大學宣武醫(y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證明李某系腦出血后智能損害。同日,李某在宣武醫(yī)院進行智殘評定測查,測查結果得分為16分,印象為重度智力殘疾,李某失語,不能完成智力測查,僅能做智殘評定。2009年4月,殘疾人聯合會為李某頒發(fā)殘疾人證,證明李某為智力殘疾,殘疾等級為二級,監(jiān)護人為羅某。
妻子殘疾 丈夫以無法共同生活提出離婚
2009年5月,羅某以妻子懷孕期間腦出血,造成智力殘疾,已經無法共同生活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當時法院作出調解書,夫妻共同存款85萬元歸李某所有,羅某再一次性給付李某生活幫助費15萬元。
但是,離婚時李某已重度殘疾,完全沒有意識能力,已無法確認其夫妻共同財產狀況,因而調解過程中涉及的共同財產均以羅某陳述之情況認定。羅某在庭審中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僅為銀行存款85萬元,并無其他共同財產;羅某自稱每月收入為8000元。
丈夫籌備新婚并隱匿夫妻共同財產
而離婚后,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偶然發(fā)現,羅某竟然已選好再婚對象,正積極籌備再婚。且經初步調查了解,羅某在離婚時隱瞞其真實收入狀況,隱藏、轉移了其名下的豐田佳美轎車一輛、海南馬自達轎車一輛、位于北京市某區(qū)的房屋一座,以及部分銀行存款、理財產品、股票及債券等夫妻共同財產共計500余萬元。于是,李某的法定代理人起訴要求分割羅某隱藏、轉移的夫妻共同財產。
在法庭上,羅某辯稱,當時調解離婚就是違法,離婚時李某已無行為能力,不能作出離婚意思。羅某還表示自己沒有隱匿財產的行為,調解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是雙方協商同意的,且其不存在隱匿財產的行為。羅某還反駁說,李某家人對其有房有車是知曉的,在調解離婚時未提分割該財產應視為放棄。
法院判決七成財產為妻子所有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羅某起訴離婚時,李某由于智力殘疾,已無行為能力,不能完全表達自己的意思。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羅某應當如實陳述夫妻共有的財產,并應以照顧李某的原則進行分割。由于李某智力障礙不能正常表達意見,在分割財產時羅某沒有如實陳述夫妻共有的車輛、股票及基金等財產,存在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故意,應當認定其存在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原審法院判決共同財產的約7成歸李某所有,一中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