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認定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存在著隱蔽性和復雜性,給司法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正確認定家庭暴力應把握好兩個方面:
一是合理分配證明責任。在家庭暴力的構成要件上,當事人較難舉證證明的有兩要素:一是主體,即實施暴力的行為人;二是客觀方面,即具體的暴力行為或冷暴力之表現(xiàn)。對于損害后果通常情況下均有報警記錄、有關部門調解記錄及損傷證明等證據(jù)予以印證,但行為主體及其具體行為則難以舉證證明,而此時受害人顯已窮盡了舉證能力。如果按照一般侵權確定證明責任分配,由受害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顯然有違公平、公正原則,更勿談保護婦女權益的立法宗旨。
二是準確把握“一定傷害后果”的認定標準。這里的“一定”絕非是指一次性的傷害后果,它不僅包括對肉體損害程度達到某種傷勢上的后果,也包括了無明顯體征的屢次輕微暴力、冷暴力(其他手段)所造成的精神損害上的后果。對前者的認定,可根據(jù)人體法醫(yī)學鑒定、醫(yī)院疾病診斷證明加以判斷;對后者,因無明顯外在體征,故不能將達到某種程度的傷害后果或精神崩潰作為認定的必要條件,而應從加害人施暴的時間、次數(shù)分析其主觀惡性,從被害人的精神狀態(tài)、恐懼心理了解其精神痛苦,并結合一般人的心理是否足以忍受加以判斷。
二、實施家庭暴力怎樣處罰
《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guī)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歐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jié)目,摧殘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根據(jù)《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