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如何認定
1、主體須為家庭中的成員
所謂家庭成員是指基于婚姻和血緣關系的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親屬。對于前夫及未婚同居中的一方是否屬于家庭成員的問題,婚姻法及解釋并未明確規(guī)定但審判實踐中是將其排除在外的。家庭暴力發(fā)生于有血緣、婚姻、收養(yǎng)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2、主觀方面是故意
家庭暴力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會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而且大部分情況下行為人都具有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有意識、有目的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或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殘。過失行為即使造成了一定的傷害結果也不應認定為家庭暴力。所以家庭暴力如何界定,要看行為人主觀方面是不是故意。
3、客體是受婚姻法保護的婚姻家庭關系
侵害的是家庭成員的生命權、自由權、身體健康權、心理健康權等。家庭暴力的對象主要針對的是家庭成員中處于弱勢的群體。就現(xiàn)實情況看,家庭暴力的對象主要是針對婦女、兒童和老人,其中尤以婦女居多,而在婦女中又突出地表現(xiàn)為妻子。
4、客觀方面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刑法》規(guī)定,傷害結果為輕微傷時可以進行治安處罰。如果傷害結果為輕傷或重傷時則屬于刑法的調(diào)整范疇。如果從傷害結果來看,受害人就很難舉證。此外,由于每人個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同,對于婚姻法規(guī)定的精神上的傷害的計算就更加困難。因此很多學者認為以傷害結果來界定家庭暴力是不科學的。
二、遭遇家庭暴力有哪些救濟
1、根據(jù)《婚姻法》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diào)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
2、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可以將家庭暴力事件的發(fā)生作為離婚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說,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以受到暴力侵害為由作為離婚的條件,作為法律賦予受害人的一項權利,受害讓也可以不提出,法院也不能以此為由判決當事人離婚。
3、根據(jù)《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申請離婚后的過錯賠償,即在離婚后可以依據(jù)《婚姻法》關于離婚過錯賠償?shù)囊?guī)定,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同時受害人可直接依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請求加害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
4、根據(jù)《婚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痘橐龇ā纷鳛槊袷路桑痪图彝ケ┝π袨橐?guī)定單獨的罪名,家庭暴力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如何處罰,必須通過刑法解決。例如,我國刑法規(guī)定了虐待罪、故意殺人罪等,若家庭暴力符合這些罪中某一個罪的構成要件,便可以依照刑法關于該罪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受害人可以依法獲得有效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