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華僑同內地居民離婚如何辦理
華僑與內地居民在中國內地起訴離婚的,應向內地居民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對華僑同國內公民的離婚案件,應根據(jù)《婚姻法》有關規(guī)定和僑務政策的要求,按照照顧華僑的原則,慎重處理。
1、國內配偶以華僑國外依據(jù)重婚為理由提出離婚的,查有實據(jù)的,應準予離婚。
2、華僑久不回國,杳無音訊,不盡夫妻義務,國內配偶要求離婚的,可以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在公告期滿后判決準予離婚。判決書公告送達后,在上訴期屆滿時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3、國外華僑與國內配偶有通信聯(lián)系,并匯款供養(yǎng)親屬,國內配偶要求離婚的,華僑不同意離婚的,一般應盡量調節(jié)不離。如國內配偶堅決要求離婚,矛盾激化而發(fā)生意外事件可能的,可根據(jù)具體情況,準予離婚。
4、華僑以國內配偶有不忠行為或其他充足理由提出離婚的,如果查證屬實,一般應準予離婚。
5、離婚后的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分割等問題,按《婚姻法》的規(guī)定處理。
二、都是華僑的離婚如何辦理
1、雙方均為華僑,離婚如何辦理?
夫妻雙方均為華僑,要求在國內辦理離婚的,無論是一方要求離婚還是雙方自愿離婚,都必須向結婚登記地的人民法院申請辦理離婚手續(xù)。
當事人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時,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為代理人代為辦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委托書和意見書均須經當?shù)毓C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上述委托書和意見書也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如果他們原在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申請離婚時,雙方又無爭議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申請辦理離婚手續(xù);雙方有爭議的,則應向出國前最后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申請人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的正本,而不能是復印件,目的是為了保證其真實性。
2、雙方均是居國外華僑的,離婚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對這種離婚,原則上應向居住國有關機關申辦離婚手續(xù)。但居住國因某種原因不受理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懂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
(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憂傷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