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個人財產包括哪些
夫妻個人財產,也稱夫妻保留財產,是指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同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夫妻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根據產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財產可分為法定的特有財產和約定的特有財產。
規(guī)定夫妻特有財產的意義在于,它彌補了共同財產制對個人權利和意愿關注不夠的缺陷,防止共同財產范圍的無限延伸,有利于保護個人財產權利。
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在結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里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指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財產。由于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關系密切,對于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專屬于個人所有,而不能成為共同財產。
(三)繼承、接受贈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愿,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么,該財產就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于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于夫妻特有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項規(guī)定屬于概括性規(guī)定。夫妻特有財產除前四項的規(guī)定外,還包括其他一些財產和財產權利。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新的財產類型的出現以及個人獨立意識的增強,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范圍也將有所增加。
二、個人債務包括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guī)定 , 下列債務應屬于個人債務: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不予允許。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 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yǎng)義務關系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 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 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一方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負的債務。
(五)一方為滿足私欲而揮霍所負的債務。
(六)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 雙方因關系惡化而分居生活, 一方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 其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 也屬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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