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財產屬于個人財產
依照現(xiàn)行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個人財產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在結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里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指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財產。由于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關系密切,對于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專屬于個人所有,而不能成為共同財產。
(三)繼承、接受贈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愿,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么,該財產就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于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于夫妻特有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個人財產如何做婚前公證
具體而言,辦理個人婚前財產公證,需要經(jīng)過以下四個步驟:
(一)當事人需要準備好以下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有結婚證的也要帶上結婚證。
2、與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協(xié)議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fā)票。
3、雙方婚前財產協(xié)議公證的文本和電子版。協(xié)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yè)、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shù)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協(xié)議上的簽名和訂約日期需要公證員對協(xié)議進行審查在公證員當面簽字。
(二)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
(三)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xié)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xié)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雙方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該筆錄是做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jù)保存于公證卷宗檔案內。
(四)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xié)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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