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離婚法院怎樣判孩子撫養(yǎng)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yǎng)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f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yōu)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yǎng)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yōu)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fā)生爭執(zhí)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yǎng)子女的,可予準許。
二、女方如何爭取孩子撫養(yǎng)權
作為一個母親,在爭奪離婚孩子撫養(yǎng)權時,抓住自己的有利條件是非常關鍵的。在實踐中,男方在社會上常常處于相對強勢地位,所以在離婚訴訟中,女方心理壓力會比男方大,在孩子撫養(yǎng)權的爭奪上,同樣也會有很多擔心和憂慮。
對于一個母親來說,首先需要調整好心態(tài),正確分析和認識自己的優(yōu)勢和不足,認真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以便爭得孩子的撫養(yǎng)權。法院判決孩子的撫養(yǎng)權歸屬,主要考慮的是哪一方對孩子的生活和成長更有利。尤其以以下幾個方面為主:
第一,如果孩子在兩周歲以內,一般會判決隨女方一起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第二,如果孩子兩周歲以上,女方已做絕育手術,而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則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隨女方生活,如果離婚后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第四,孩子接近10歲且是女孩,那么判給女方的可能性較大,因為這個年齡的女孩子即將步入青春期,作為母親會給她更多指導和關愛。
第五,孩子10歲以上,愿意隨女方生活的,法院一般會把孩子判給女方。
第六,在夫妻雙方的撫養(yǎng)條件,如工作穩(wěn)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出軌、家暴、虐待家庭成員等情形,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七,如果男方有不良嗜好,如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考慮到他的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給女方。
第八,如果夫妻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而女方可以有證據證明更有時間照顧孩子,那么女方得到孩子撫養(yǎng)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