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男方如何爭奪子女撫養(yǎng)權
1、離婚案中,判由男方撫養(yǎng)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子女雖然在兩周歲以下,但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雖然在兩周歲以下,但母親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的;
(3)子女雖然在兩周歲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生活的;
(4)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5)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6)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7)雙方撫養(yǎng)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
(8)十周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父親生活的。
2、對應以上條件,男方為爭取子女撫養(yǎng)權,可從以下八個方面準備證據(jù):
(1)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男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2)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3)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4)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5)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6)子女隨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7)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父親生活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8)男方有相當強的工作能力及經(jīng)濟收人的證明。
二、離婚哪些財產(chǎn)不能分割
1、關于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chǎn),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有下列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
(1)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
以上五項是法定的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在離婚的時候不需要分割。
2、約定的夫妻一方個人所有財產(chǎn)
法律規(guī)定,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以及婚前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如果對于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夫妻可以約定為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其中的各部分歸各自所有,還可以將夫或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chǎn)的全部或部分約定歸另一方個人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