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瑣事離婚為哪般
原告劉曉云與被告祿興昌于2006年經(jīng)人介紹認識后確立了戀愛關系,2007年6月開始同居生活,后生育一個女兒,并在2011年4月16日補辦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2012年5月,原告以夫妻雙方缺乏感情基礎、長期分居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
根據(jù)我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離婚的方式主要有兩種:即協(xié)議離婚和起訴離婚。而對于起訴離婚來講,法院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主要是看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如何去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內(nèi)容,就本案而言,原告以雙方缺乏感情基礎、分居多年為由要求與被告離婚,顯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法院耐心勸導判決不準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qū)υ摪高M行開庭審理。經(jīng)庭審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戀愛,并在生育子女后才登記結(jié)婚的,雙方感情基礎尚可?;楹箅p方雖因家庭瑣事產(chǎn)生矛盾,但并非不可調(diào)和,夫妻感情依然存在。原、被告都應該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沒有破裂,還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法院最終判決雙方不準離婚。
在庭審及送達判決書過程中,經(jīng)過審判法官耐心的勸導,雙方當事人皆承諾在今后生活過程中一定要學會互相關心對方,努力維護家庭的和睦,盡量避免家庭瑣事而引起的夫妻矛盾。
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離婚案件逐年增多,家庭瑣事離婚案件也相應地水漲船高,通過法庭的司法訴訟過程,維護家庭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就顯得十分重要,也更具社會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