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能否要求分割
雖然很多離婚當事人認為分居期間所產生的財產可以視為個人財產,但是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夫妻雖然因感情危機而鬧矛盾,分居兩地,但這時仍然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除非另有約定,應該為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不能以婚姻危機或者雙方當時已經打算離婚為借口,拒絕與另一方分割。 只要夫妻雙方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沒有生效,則在法律上雙方仍然屬于夫妻關系,所產生的一切工資、獎金等就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如果雙方約定分居期間雙方所得歸各自所有,則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果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規(guī)定確定財產的性質。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之規(guī)定: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二、分居期間債務如何處理
根據法律規(guī)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包括分居期間),可以書面約定一方所得的財產歸其個人所有,一方的對外債務由借債人自行承擔。同時,為了避免夫妻雙方為逃避債務惡意作出不利于債權人的約定,法律規(guī)定,夫妻間的類似約定,必須明確告知債權人。只有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雙方關于財產各自所有、債務由各自承擔的約定,才能以此對抗對方的債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