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離婚的財產如何分配
有婚前、婚后財產約定的,按約定執(zhí)行。
沒有婚前、婚后財產約定的,按婚姻法的規(guī)定只能就婚后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要提供財產的發(fā)票、房產證、車輛行駛證等。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任何一方對共同財產都享有平等的分割權利。
(2)照顧婦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則。在分割財產時照顧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影響其行使離婚的權利,避免婦女和子女在離婚后因分財產造成生活水準下降或生活困難,這主要是由目前婦女在現實生活中的現狀、地位等因素所決定的。
(3)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對生產資料或一方從事職業(yè)所必需的工具、圖書資料等,應當分給需要的一方,對特定物包括有經濟價值的紀念物,不宜分割的,可根據財產的來源,分給獲得者一方;對當年無收益的種植業(yè)、養(yǎng)殖業(yè),應當分給繼續(xù)經營的一方;對未分割上述財產的地方,可分給其他財產或作價補償;對生活必需品,要考慮雙方和子女生活需要,實事求是的合理分割。
(4)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對因一方有過錯而引起的離婚案件,財產分割時,對于無過錯的一方,應適當的多分。這里的過錯是指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
(5)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離婚案件中處理財產分割時,不能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貪污、受賄、盜竊等非法所得,必須依法追繳。夫妻財產置于其他合伙人共有財產之中的,應從中分出夫妻共有份額予以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財產而損害他人的利益。
二、知識產權收益離婚時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除外;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上述所稱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所謂“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通常包括相關的工作已經完成,由于合同的約定或其他付款事宜的拖后致使離婚時暫沒有取得的收益。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實際取得的或已經明確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