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決定離婚而且沒有糾紛,可以選擇協議離婚。如果雙方就財產分割、撫養(yǎng)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就只能選擇對簿公堂了。那么起訴離婚法院會如何判決?哪些情形法院可判決離婚呢?如果法院支持離婚的訴訟請求,財產會如何分割,究竟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除了財產糾紛外通常還有撫養(yǎng)權糾紛,離婚后孩子將歸誰撫養(yǎng),離婚時子女撫養(yǎng)費如何給付?這些問題是離婚訴訟中男女雙方爭議的焦點,法院會如何判決這些問題,接下來讓我們一一了解。
一、哪些情形法院可判決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qū)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女方在兩種情況下,男方是不準提出離婚的,一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二是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后六個月內。但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要求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里的“重大過錯”,指①重婚或與他人同居;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二、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依法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夫妻離婚時,所應分割的財產僅僅是夫妻共同財產,其范圍為《婚姻法》第十七條所規(guī)定的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以及《婚姻法》第十九條中規(guī)定的夫妻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財產和約定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所規(guī)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這樣一來,幾乎兩人婚后的所有財產都應該視為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進行平均分割。如果兩人收入差異不大,如此平分也沒有多大的問題,但如果兩人的收入差異過大,這樣的分割就非常容易產生糾紛。
三、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近年來,由于房地產價格飛漲,房產幾乎成為人們財產中最重要的部分。離婚財產分割中,房產的分割也格外引人關注。一般離婚房產問題主要涉及以下幾種。
(一)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這是最簡單,也是最好處理的一種情形。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50萬元,首付15萬元,貸款35萬元,現值60萬元,未還貸款30萬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60萬元的現值減去30萬元貸款后的30萬元,每人可分得15萬元。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15萬元,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二)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也是如此的。
(三)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婚前取得了房產證,該房產應當視為一方個人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四)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該問題實際上就是,房產證的取得與房屋產權歸屬有無關系的問題。筆者認為,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畢竟,財產權益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后就已經取得,房產證是婚前訂立的購房合同及付款行為的結果而已。本律師認為,該房產應當視為一方個人財產。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五)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六)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1)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2)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tài)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七)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八)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實踐中這樣的情況主要是,男女戀愛期間感情覺得不錯,婚前商議買房子。后雙方共同出資,出于各種原因,購房合同及房產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兩人結婚后因感情破裂決定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另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四、離婚后孩子將歸誰撫養(yǎng)
1、符合以下情形的 ,法院將孩子判歸女方撫養(yǎng)的可能性較大。
第一、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
第二、孩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后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第四、男女雙方的撫養(yǎng)條件,如工作穩(wěn)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于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yǎng)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第七,十周歲以上的孩子愿意隨母親生活的。
2、符合以下情況的,法院將孩子判歸男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一, 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第二, 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yǎng)義務的。
第三, 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于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第六, 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wěn)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在此,要提醒在離婚過程中的男女雙方,夫妻雙方離婚后,孩子跟其父母的父子(女)、母子(女)關系并未改變。離婚本身就是對孩子的巨大傷害,如果在撫養(yǎng)權問題上能保持平和心態(tài),友好協商予以妥善解決,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更有利。
五、離婚時子女撫養(yǎng)費如何給付
子女撫養(yǎng)費的給付,一般由父母雙方協商為好,協商時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我國婚姻法對子女撫養(yǎng)費的數額未作任何確定性的規(guī)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對這一問題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撫養(yǎng)費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子女撫養(yǎng)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yǎng)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yè)平均收入,參照以上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比例。
2、撫養(yǎng)費的給付辦法,可依父母的職業(yè)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
3、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yǎng)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yǎng)費。但經查實,撫養(yǎng)方的撫養(yǎng)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4、子女撫養(yǎng)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yǎng)費。子女雖滿18周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yǎng)費。
從司法實踐中才看,離婚糾紛無非就是財產分割和撫養(yǎng)權的爭奪,撫養(yǎng)權自不必說,都是父母的骨血,誰都不愿放棄,有爭議再正常不過。尤其是現在隨著物價水平的不斷攀升,樓市水漲船高,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成為離婚的重點問題。現如今離婚分割房產涉及的財產動輒成百上千萬,所以稍有不慎可能會給離婚當事人帶來巨大損失,因此我們建議這些人在遇到以上問題時一定要咨詢專業(yè)的婚姻律師,相信以他們專業(yè)的業(yè)務能力,一定會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