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可要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四項中,較難界定的是第2項,在什么情況下才算是同居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所謂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要強調的是“共同居住”必須是“持續(xù)”、“穩(wěn)定”的。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是多少
您可以多要求一點,但是法院判決不一定會判您所要求的數額。如果您不確定法院會判給您多少,多說一點沒有壞處,如果說的比較低,法院要是認定可以高一點就只能按您要求的數額來定,您會比較吃虧。 一般法院會根據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認定您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1、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為,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2、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梢钥紤]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皇欠窬褚钟?、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托醫(y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3、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jié)。如重婚與通奸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jié)惡劣。而通奸行為相對來說,其情節(jié)較輕。
4、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后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