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財產約定協(xié)議有法律效力嗎
夫妻約定財產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指夫妻之間)和對外效力(指對第三人)。
對內效力,夫妻對財產關系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按照約定享有財產所有權以及管理權等其他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對外效力,主要考慮的是在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保護夫妻財產權的同時,要保障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
(1)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沒有約定,應當適用《婚姻法》關于夫妻共有財產與夫妻一方財產的相應規(guī)定。
(3)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4)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其中“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二、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方式:
(1)雙方均等分割;
(2)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3)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yè)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是指將發(fā)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shù)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所得數(shù)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4)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可協(xié)商分配、按市價分配、根據數(shù)量按比例分配;
(5)股份或出資額可以變賣或者股權轉讓來分配;
(6)無法分割的財產可評估后按照評估價分配;
(7)財產拍賣或者雙方競價取得財產。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復員、轉業(yè)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yè)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yī)藥補助費和回鄉(xiāng)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shù)呢敭a抵償另一方。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shù)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