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人怎樣辦理離婚手續(xù)
在離婚訴訟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法院在依法分割離婚財產時,或者精神病人作為離婚一方具有生活困難的,應由另一方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并將精神病人作為特殊的當事人在離婚后是否能夠得到對方當事人的某些護理和照顧。
離婚意味著一個家庭的解體,也意味著孩子的撫養(yǎng)和財產的分割等復雜的問題需要解決。在配偶一方不幸患上精神病需要離婚時,法律不僅要考慮精神病配偶的離婚自由,同時也需要考慮精神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法律做了諸多平衡性的規(guī)定。
首先,精神病人是不能夠辦理協(xié)議離婚的。協(xié)議離婚又稱為自愿離婚,是指婚姻關系而雙方達成合意而解除。協(xié)議離婚要求夫妻雙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存在欺騙、脅迫等情形,所達成的離婚協(xié)議才能有效,才能辦理協(xié)議離婚的手續(xù)。如果一方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應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缺乏達成有效離婚協(xié)議的要件,故此不能辦理協(xié)議離婚。不允許精神病人辦理協(xié)議離婚其實是對精神病人利益的保護,以避免精神病配偶利用精神病人的疾病達到自已不可告人的目的。
其次,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相關規(guī)定,如精神病配偶一方存在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精神病人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的行為,其他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jiān)護關系;變更后的監(jiān)護人代理精神病人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該條的作出,主要是解決精神病人的代理人與離婚案的被告混同以及某些精神病人的配偶為了個人利益,既不起訴離婚,也不履行夫妻撫養(yǎng)義務等問題。
從適用條件上看,該條只針對已經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完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身的行為);從法律程序上看,其它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必須先起動一個變更監(jiān)護關系的特別程序,才能代理精神病人起訴離婚。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所指的侵害手段主要為遺棄、虐待但不限于此,比如說家庭暴力、轉移資產等也包括在內。換言之,只要是有嚴重損害精神病人權益的行為,新的監(jiān)護人就可以代為起訴。
二、怎樣與精神病人離婚
在審判實踐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或其近親屬,往往在離婚時向另一方提出過高的要求和條件,如對方不答復所提要求和條件,則堅持不同意離婚;或者要求讓對方對精神病人給予完全性的治療,即要求待治愈后再離婚不遲的現(xiàn)象;或者要求離婚不離家,仍想由對方繼續(xù)進行關照、護理精神病人的各項生活;如此等等。這些各種要求均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未能按照精神病人所處于的精神或健康狀態(tài)去分析和考慮,只是一味地按自己的主觀要求主張一方權利。因此,法院是不會支持其無理請求的。只有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由法院正確的確認精神病人的各種不同情形,分別作出具有現(xiàn)實性、合理性的處理或判決,才是解決該類糾紛的正確、唯一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币陨戏梢?guī)定,處理離婚訴訟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應支付一定的經濟幫助款項或者是提供一定財產,為我們提供了相關的法律原則。在此要明確的幾項問題是:
首先,在離婚訴訟中,要區(qū)分精神病人屬于哪種情形的不同情況。根據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劃分原則,調查了解另一方的經濟基本狀況,對給付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經濟幫助款項確定某一基準。
其次,確定一次性的給付標準。針對精神病人病情的不同程度,目的是解決精神病人在離婚后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和居住的住處等問題。由于精神病人在離婚訴訟中的特殊性,對于所解決精神病人的生活費用中,應當包括一定的治療費用,由另一方一并給付。
再次,對于另一方給予精神病人的經濟幫助,是一種物權性質,而非扶養(yǎng)義務。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保護離婚后的精神病人的身體健康,照顧精神病人的生活,管理精神病人的財產等方面應由離婚后的精神病人的監(jiān)護人實施。根據物權在法律上表現(xiàn)出的權利、義務關系分析,另一方負有給付行為,即負有義務人在限額內必須向對方履行給付金錢或一定價值的財產(包括財產使用權或所有權)義務。在夫妻存續(xù)期間夫妻依法應履行相互扶養(yǎng)、扶助的義務,但在離婚后,互相撫養(yǎng)的義務隨著夫妻關系的解除而消滅。因此,離婚時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不應再以堅持不同意離婚或其他理由為要挾條件,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過高的、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主張。
總之,離婚訴訟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其合法權益應受到社會的重視和法律的保護,特別是對精神病人在離婚后尚未恢復生活自理能力前,應該慎重考慮其今后的生活和居住問題,以體現(xiàn)我國制定法律時所體現(xiàn)出的人文關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