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返還結婚彩禮的條件
1、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jù)。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于當?shù)匦星榧吧鐣毫Χ坏貌唤o,完全自愿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于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guī)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3、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chǎn)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jù)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4、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jīng)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二、不用返還彩禮的情形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后無經(jīng)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chǎn)給付、婚后無固定經(jīng)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 需根據(jù)給付彩禮的數(shù)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shù)厣钏降纫蛩鼐C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shù)刈畹蜕畋U蠘藴屎侠泶_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guī)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jīng)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于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jù)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于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chǎn),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chǎn)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guī)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chǎn)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jīng)營投資等。
3、在婚約存續(xù)期間,因婚約當事人死亡,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經(jīng)起訴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