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關注的焦點除了孩子就是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十分的重要。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首先需要了解夫妻共同財產怎樣認定,同時還需要知道夫妻共同財產該如何分割。下面我們將為您進行簡單的解答。
一、夫妻共同財產怎樣認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有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恰當處理時,發(fā)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fā)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以上就是對夫妻共同財產怎樣認定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的回答,希望能夠解決您的疑問。當婚姻以及無法挽回時,為自己爭得最多的利益是必須的。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建議您咨詢專業(yè)的婚姻律師,相信他們能夠幫助您在離婚訴訟中獲得更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