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費是人民法院向請求離婚訴訟當事人征收的費用。一般情況下,不管什么類型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都要交納一定的訴訟費用,只是根據不同的情況,其起訴費的數額會各不相同。一般來說,離婚訴訟的訴訟費都會根據訴訟標的財產價值比例來計算收取。具體來說,離婚訴訟費如何計算,離婚訴訟費該由誰承擔?本文將對這些問題一一進行介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對此仍存在疑問,可以咨詢相關的婚姻專家律師,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無謂的損失。
一、離婚訴訟費如何計算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離婚訴訟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離婚起訴費中涉及家庭財產案件征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訴訟費,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萬元,按4%征收,即標的×4%+10元;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征收,即標的×3%+510元;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征收,即標的×2%+1510元;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1.5征收,即標的×1.5%+2510元;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征收,即標的×1%+5010元;100萬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標的×0.5%+10010元。
二、離婚訴訟費該由誰承擔
離婚案件的起訴費用,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
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