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發(fā)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
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以下規(guī)定進行處理: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xié)助執(zhí)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述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舉證責任
1、一方有隱藏、轉移共同財產嫌疑,且不能證明該款項合理用途的,應當推定其仍持有該款并予以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p>
這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2、離婚雙方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如果其中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或毀損夫妻共同財產;
或者其中一方利用偽造的債務關系,企圖將偽造的債務變?yōu)榉蚱薰餐瑐鶆?,讓另一方承擔償還責任,以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法院將依法保護利益被損害的一方權益,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以上就是有關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以及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舉證責任的具體情況,希望能給您帶來幫助。我們知道,夫妻離婚時,如果一方隱瞞或者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少分或者不分財產。不過,主張對方有隱瞞財產的一方,則需要對其主張進行舉證,證明對方存在隱匿財產的情況。不過,這類的證據一般都不好收集,建議當事人最好是咨詢相關的婚姻專家律師,在律師的專業(yè)性指導下進行收集,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財產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