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一般而言,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要求來做: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時,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經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則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可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立案之后多長時間必須開庭審理,而是只要求在3個月或者6個月內審結。從法院審理案件的實際來看,一般在立案之后20日至30日內開庭的幾率比較大,極少數(shù)情況可能需要幾個月之后才組織開庭。大多數(shù)離婚案件均在3個月內作出了判決,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以及涉外離婚除外。
前面所講述的是法院開庭審理離婚案件時,可能需要耗費的時間。很多時候,法官首先會主持訴前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一致,那么,會大大縮短離婚訴訟的時間,極有可能在1個月甚至更短的時間內解決離婚糾紛。
二、離婚案件必須經過調解嗎
《婚姻法》第3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據(jù)此,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應進行調解。
法院在進行調解時,審判人員必須根據(jù)查明的事實,依法對雙方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宣傳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倫理道德,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批評,對無過錯的一方進行疏導。調解開始后,應首先做好調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應及時判決不準離婚;雙方感情確己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則應做好調解離婚的工作,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應及時判決準予離婚。
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并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一方面,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而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另一方面,所達成的協(xié)議內容必須是經說服教育并由當事人民主協(xié)商的結果。如果夫妻雙方,經調解無效,法院可能會判決離婚,關鍵就在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jù)是否充足,如果當事人不知道該如果手機相關證據(jù),我們建議您遇到類似的問題,咨詢專業(yè)的律師,他們會為您答疑解惑,最大限度的幫您降低法律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