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連生三個女兒遭家暴
原告覃秀美與被告陳勇新于1999年初相識戀愛,同年6月29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婚后夫妻倆感情較好并先后來到金城江區(qū)入廠務工。2000年5月17日生育大女兒,此后間隔四年生育二女兒,2008年2月15日生育小女兒。由于妻子連生三女孩,被告對妻子未能生育男孩而心生不滿。于是開始無事生非,為生活瑣事與妻子爭吵,將務工收入用于賭博消遣,對原告及女兒也不聞不問,不盡到丈夫及父親的責任,致使夫妻感情出現(xiàn)裂痕、產(chǎn)生矛盾。2011年8月1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法院做工作下,原告撤回訴訟。之后,被告并未珍惜這一機會,還常會因生活瑣事與妻爭吵,甚至動手打人,引起夫妻矛盾激化。2013年3月13日,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后因故撤訴。第二次撤訴后,被告搬離雙方居住的宿舍,但被告因生活瑣事問題又多次到原告住處爭吵并辱罵毆打原告。原告認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關系名存實亡,于是第三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
妻子三次起訴離婚終獲準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婚姻以感情為基礎,感情確已破裂的應準予離婚?;楹?,被告因對原告未能生育男孩而不滿,常在家庭瑣事上與原告發(fā)生爭吵引起糾紛,由于矛盾長期未能化解已難以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無法挽回,原告三次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足以說明其與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巳破裂,故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準予。綜合案件情況,法院于是作出以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