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夫妻認為:既然我們都出錢買了房子,而且我們也結婚了。那么不管寫誰的名字,我們兩個人都有份。其實不然,很多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房屋,其出售、抵押等處分行為應經夫妻雙方共同決定。但根據(jù)物權法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規(guī)定,如果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登記方與第三人簽訂了買賣合同,善意的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購房款,并將房屋產權證過戶到自己名下,就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那么,夫妻共有房產如何認定,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產怎么辦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一、夫妻共有房產如何認定
不少當事人認為:既然我們都出錢買了房子,而且我們也結婚了。那么不管寫誰的名字,我們兩個人都有份。其實不然。那么,如何認定夫妻共有房產呢?
1、首先要明確:房子購買的出資,和房產是誰的財產,并不是必然聯(lián)系的。有的夫妻兩個人出資,房產卻寫著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購買房子。
2、通常我國法律認為,房屋屬于誰的財產,要看房屋產權證上名字是誰,房子就是誰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資情況。
3、有兩種情況出現(xiàn):
第一種是:如果是婚前所購買的房子。雖然是雙方共同出資,但是以一方名字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法律上就認定是名義購買方一方的婚前財產,另外一方的出資是房產擁有方對于他的債務。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購買的房子,不管買房子的錢是誰出的錢,不管產權證是誰的名字,都認定為是夫妻共有財產。
4、明確這一點,就不會在婚姻財產權益處理時候,發(fā)生重大誤解。不少婚姻當中的弱勢群體,基于對對方的信任和喜愛,在買房子時候沒有考慮到這點。當締結婚姻后,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候,才突然發(fā)現(xiàn)自己在財產上發(fā)生了重大損失。
二、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產怎么辦
很多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房屋,其出售、抵押等處分行為應經夫妻雙方共同決定。但根據(jù)物權法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規(guī)定,如果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登記方與第三人簽訂了買賣合同,善意的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購房款,并將房屋產權證過戶到自己名下,就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因此,夫妻的另一方要求追回房屋所有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產,另一方卻又無法追回房屋所有權,而由此造成的損失誰來買單?是不是只能吃啞巴虧了呢?到底,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產如何處理呢?
根據(jù)《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產的,應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