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又有當事人咨詢分居兩年是否就自動離婚的問題了,這個問題已經(jīng)是老生常談了,很多電視、報紙、網(wǎng)絡等媒體已經(jīng)解釋的很清楚了,但是還是有相當一部分人不明白這個問題,在這里作為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有必要再一次給大家詳細說說“分居兩年是否可以自動離婚”的問題。
分居兩年是否可以自動離婚呢?我們說這肯定是不行的,因為在我國婚姻制度實行的是登記制度,也就是說婚姻的締結(jié)和解除需要登記或者通過法院判決的形式進行確認和解除,根本就沒有自動結(jié)婚和離婚的說法。
那么,分居兩年為什么會被這么多人理解為自動離婚呢?這可能和大家對法條的誤讀有很大關(guān)系,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guān)部門進行調(diào)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這個法條是《婚姻法》的原文,我們仔細讀讀這條就會發(fā)現(xiàn)在“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上面有一個大前提條件,就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也就是說分居兩年是離婚訴訟的特定過程中,法官衡量夫妻感情是否已經(jīng)破裂的一個標準,一個是否應該判決離婚的條件。也就是說想要根據(jù)“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這個條件而離婚的,就必須要進行離婚訴訟。協(xié)議離婚根本就不適用這一條,而且也沒有自動離婚這一個說法。
其次,這里的分居兩年也并不是大家通常所理解的任何情況下只要分居兩年法院就會判決離婚,這里的分居是指因為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是法律對通常概念的一個縮小解釋。通常我們所理解的因工作原因分隔兩地或者其他原因分開,都不是法定判決離婚的條件,這一點也被很多人忽視。還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所說的分居一定要是一個連續(xù)性的分居,如果中間夫妻感情和好又共同生活在一起的,這個時間就要重新計算了。
最后,還想說明的一點問題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雖然是法定判決離婚的理由,但是分居兩年的證據(jù)非常難以取得,是否分居這是一個私密的話題,很難留有證據(jù),所以一些想通過這個理由而起訴離婚的人一定要三思,不要以為達到法定判決離婚的條件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就一定能夠讓法官判決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