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母親如何爭取子女撫養(yǎng)權
在撫養(yǎng)權存在爭執(zhí),無法協(xié)商一致的情形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子女撫養(yǎng)意見》)中的規(guī)定,判由女方撫養(yǎng)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yǎng)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周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對應以上條件,女方為爭取子女的撫養(yǎng)權,可從以下九個方面準備證據:
1、小孩的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周歲;
2、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二、離婚后母親可否為孩子改姓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之規(guī)定,有表達能力或者成年的子女,還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選擇姓氏、名稱,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都無權干涉,因此子女在有表達能力或成年后,是否更改姓名,由其自主決定。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年幼子女的姓氏可以通過協(xié)商的方式進行變更,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就應沿用子女以前的姓氏,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單方面更改子女姓氏的行為均可視為對另一方的侵犯,除非一方死亡或其監(jiān)護權因法定事由被法院宣告取消。同時擅自更改子女的姓氏,也勢必影響父、母同子女的親情關系。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從法律理論和社會習俗的角度出發(fā),應判決子女原姓氏不宜更改。因此,母親想要為子女更改姓氏,需得到對方的同意,擅自更改的一方應當予以恢復。
以上就是關于“母親如何爭取子女撫養(yǎng)權”、“離婚后母親可否為孩子改姓氏”問題的解答。不可否認,現(xiàn)實生活中的情況遠遠較上述內容復雜,常常讓人難以把控。所以,當您面臨有關爭取子女撫養(yǎng)權,變更子女姓氏的相關問題時,最好還是請教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相信他們可以從專業(yè)視角為您提供更加有效的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