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只有“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種婚外情,才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那么,在實踐中,婚外情是離婚的法定理由嗎,訴訟離婚如何選擇管轄法院呢?我們將通過下文為您一一介紹。如果您通過下文不能完全理解,我們建議您咨詢專業(yè)的律師,從而進一步的解答。
一、婚外情是離婚的法定理由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只有“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種婚外情,才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這種情形才是法定的理由,一旦被法院認定,便可以及時達到離婚的目的。而對于我們通常所說的“一夜情”、“召妓”等婚外性行為,都不是法定的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一方舉證證明對方存在著婚外情,這種原因是不是必然就導致夫妻的感情徹底破裂呢?有一些家庭雖然曾經發(fā)生過婚外情問題,但后來對方諒解了,有過錯的一方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調整了自己的行為,這一類家庭經過冷靜的思考和雙方共同的努力,使家庭又回歸于平靜。
而另一類家庭可能由于一方的婚外情過錯導致夫妻感情越來越惡化,在這種情形下,在法院第一次不準判決離婚時,法律賦予了夫妻雙方一個六個月的冷靜期,在這六個月之內沒有特殊情形的,一方都不得起訴要求離婚。
如果經過這六個月的冷靜期,雙方仍然不能和好,或者說有婚外情過錯一方仍然我行我素,那么可能就會采取第二次起訴,第二次判決離婚的方法。這個時候法院才會認為由于婚外情的過錯已經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的破裂,無法挽回。
二、訴訟離婚如何選擇管轄法院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yǎng)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jiān)禁或被勞動教養(yǎng)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jiān)禁或被勞動教養(yǎng)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jiān)禁地或被勞動教養(yǎng)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