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軍人如何提起離婚訴訟
1、起訴方式和起訴內容。起訴方式包括口頭和書面起訴兩種,書面起訴的,應按照被告人數(shù)提出副本。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與理由;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訴訟費用。根據(jù)《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guī)定,對于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受理費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案件審理終結時,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負擔。
3、 軍人離婚案件的受理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
(1)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
(4)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分割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
4、審理軍人離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軍人離婚案件大部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情復雜,可轉為普通程序繼續(xù)審理。除此之外,審理軍人離婚案件在程序適用上與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法院審理軍人離婚,與普通的離婚案件程序相同,實行兩審終審制。
二、軍人訴訟離婚怎么確定管轄法院
由于軍人身份的特殊性,其離婚訴訟管轄與普通離婚訴訟管轄有所區(qū)別,不能簡單的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款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對軍人離婚訴訟管轄又作出了詳細規(guī)定,將軍人分為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并以此來區(qū)分軍人離婚訴訟的地域管轄。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干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4、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xiàn)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