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隱瞞婚內財產
近日,霍邱縣人民法院河口法庭成功調解一起丈夫在婚內背著妻子買房,直到離婚半年后妻子才偶然發(fā)現(xiàn),然后妻子起訴要求分割房產的財產糾紛案件?;羟窨h人民法院河口法庭經過審理后,判決被告劉某支付原告付某房產價值的三分之二,折價款共計20萬元。
離婚后妻子起訴要求分割
據(jù)悉,原告付某與被告劉某于2006年經人介紹相識并迅速結為夫妻,后因雙方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13年3月21日協(xié)議離婚,協(xié)議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2013年10月份,付某從朋友處得知,劉某曾于2011年4月在霍邱縣城某開發(fā)商處以個人名義購買了一間門面房。此前,付某一直不知劉某購買了該處房產,在離婚時劉某也未曾提及。付某認為,該處房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劉某對其隱瞞該處房產的事實對其權利、利益造成了損害,遂向霍邱縣人民法院河口法庭提起訴訟,請求對該房產進行分割。
河口法庭經審理后認為,劉某購買的該處房產的事實發(fā)生在原被告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此,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付某與劉某對該商品房享有共同的權利。根據(jù)《婚姻法》第47條之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該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判決書宣判后,劉某表示服判,并表示事情成了現(xiàn)在這個樣子,對自己隱瞞房產的行為很后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