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租個“戀人”回家有什么法律風險?租友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愛情不是你想買,想買就能買?!甭蓭熤赋?,正如這首歌曲中所唱,“租友合同”難以得到相關(guān)法律的支持。“不論是人還是感情,都不是商品,不能成為‘租賃物’”,所以這種“租友合同”并不構(gòu)成法律上的合同關(guān)系。此外,所謂的“男友”、“女友”都建立在戀愛關(guān)系上,具有一種特定的人身性質(zhì),不符合雇傭合同中單純提供“勞務(wù)”的情形,因而也不是法律上的“雇傭關(guān)系”。
“租友合同”雙方是否存在風險? 租賃雙方都面臨較大風險 對于租賃方來說,隨便帶一個陌生人回家,難免會帶來一定的安全隱患,比如說財產(chǎn)方面,可能面臨被租賃方臨時起意偷盜財物的風險;再比如說對租賃男友的女同志,可能在二人獨處時遭受猥褻甚至是強奸。
而對于被租賃回家的所謂男(女)友,隨便跟隨一個陌生人回家也承擔著一定的風險。
因此,青年男女對于感情問題應(yīng)該嚴肅而慎重,不應(yīng)隨便采取這種所謂的租賃方式,既騙人騙己又承擔風險,到頭來得不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