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自動扶梯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在2015年8月1日向乙交付自動扶梯。合同簽訂后,甲公司銷售給一家商場的自動扶梯發(fā)生“吞人”重大安全事故,質監(jiān)局介入調查。 本案中,由于甲公司銷售的電梯發(fā)生了重大安全事故,質監(jiān)局也介入調查,這屬于不安抗辯的事由,乙有確切的證據(jù)證明甲的商業(yè)信譽嚴重受損,還存在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乙是否可以對甲行使不安抗辯權呢?
不安抗辯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jù)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能力時,在對方?jīng)]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規(guī)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不安抗辯權的條件 1.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所謂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相互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合同。
2. 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當事人之間履行的先后順序。
3. 應當先履行一方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具有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的時候不能或不會做出對應給付的情形,包括:①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③喪失商業(yè)信譽的;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在合同中,一方有確切的證據(jù)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另一方享有不安抗辯權。
享有不安抗辯權的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時候,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 不安抗辯權人有權終止履行自己的義務; 2. 不安抗辯權人負有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 3. 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安抗辯權就消滅了,因為其存在的基礎消失了; 4. 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回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的解除權,可以解除合同;中止履行一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要求對方提前清償債務(債務加速到期);如果對方構成了違約的,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