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個加工工廠的負責人,去年10月的時候,有客戶送了一批原料來讓我們加工,說加工完之后再付尾款。但是,現在已經加工完成了,對方一直拒絕支付尾款。朋友說,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行使留置權,究竟什么叫做留置權?留置權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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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留置權人需要承擔以下義務:
(一)留置物的保管義務
《擔保法》第86條規(guī)定:“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留置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
留置權人對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為保管不善。
因此,而至留置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留置權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間是否盡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當,對留置物的損失是否有過錯,應由留置權人負舉證責任。
留置權人在保管留置物時需債務人予以協助的,其得請求債務人協助。
如債務人應留置權人的請求卻不予以協助,則對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毀損、滅失,債務人不得向留置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二)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義務
留置權人原則上并無使用留置物的權利,相反留置權人負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義務。
除為保管上的必要而為使用外,留置權人未經債務人同意的,不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擔保。
(三)返還留置物的義務
當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時,留置權人有義務將留置物返還于債務人。
在債權雖未消滅,但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使留置權消滅時,留置權人也有返還留置物的義務。
留置權人違反返還留置物的義務的,構成非法占有,應向債務人或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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