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酒店管人力資源方面的精力,有客人預訂酒店后,酒店未能提供房間,與客人協(xié)商后,客人被轉到一間和此酒店同一等級的酒店房間。但是客人入住后,次日回來跟旅行社投訴,要求追究我們酒店的違約責任,請問律師,客人這種要求合理嗎,酒店的行為屬于采取了補救措施嗎?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于采取補救措施的問題。
一、采取補救措施的種類有哪些?
關于采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中國相關法律做了如下規(guī)定:
1、《合同法》111條規(guī)定為: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2、《費者權益保護法》44條規(guī)定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shù)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3、《產(chǎn)品質(zhì)量法》40條規(guī)定為:修理、更換、退貨。
二、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
在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1、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以合同對質(zhì)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依合同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違約責任為前提。
換言之,對于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形式,當事人有約定者應依其約定;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者,首先應按照合同法第61條規(guī)定確定違約責任;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條規(guī)定確定違約責任的,才適用這些補救措施。
2、應以標的物的性質(zhì)和損失大小為依據(jù),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補救方式。
3、受害方對補救措施享有選擇權,但選定的方式應當合理。
因此,補救措施本就是違約責任的一種承擔方式,不能在酒店已經(jīng)采取補救措施,并且客人已經(jīng)接受的情況下在追究違約責任。
希望上面的解答對您能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需要咨詢的問題,您可以隨時電話跟我聯(lián)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