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想跟我們合作,前兩天我們收到了他們公司發(fā)來的要約,并且還要求我們在一個星期內給予答復。我想問的就是這個承諾必須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嗎?還有法律上對承諾到達的時間有何規(guī)定嗎?
您好,很高興能夠為您解答這個問題。
如果要約規(guī)定了承諾期限,則承諾應在規(guī)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如果要約沒有規(guī)定承諾期限,則承諾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
如果要約的承諾期限已過,或者已超過一個合理的時期,則不應再作出承諾。
如果承諾期限已過而受要約人還想訂立合同,當然也可以發(fā)出承諾,但此承諾已不能視為是承諾,只能視為是一項要約。
原來的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他可以不答應受要約人,當然也可以答應,如果答應,是作為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的要約。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所謂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的期間,一般包括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期間、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期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的期間。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如果您還有其他不了解的法律問題,也可以來電向我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