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我和另一單位簽訂了貨物買賣合同,后來我們單位將貨物送過去,但是對方無緣無故竟然不受領,打過去電話對方也不聽。我想問這種情況的話,我們能將貨物直接提存嗎?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務人可將標的物提存嗎”這個問題。
一、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fā)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債權人下落不明;
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二、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nèi)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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