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跟人簽訂了一份合同,但是對方在行使合同之前就大大損害了我的利益,這是嚴重的誠信問題,同時也違反了我們合同中的約定。請問,我解除合同后可不可以跟他要違約金?
您好,很高興能回答您提出的解除合同是否可以要求違約金的問題。
對這個問題,我認為合同解除后不可以要求違約金。
賠償損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項法律后果,但這種法律后果不表現為違約責任,更不表現為違約金,因為該賠償責任的適用有兩個原則:
一是實行過錯原則,無過錯不產生賠償責任;
而違約責任實行無過錯原則,只要有違約事實的存在,不能主觀上有無過錯,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二是損失實際發(fā)生原則,即賠償的損失必須是實際發(fā)生的損失。
合同解除后,對損失的賠償有一定的范圍限制,而且一般是實際發(fā)生的損失,主要包括:對方訂立合同時支出的必要費用;
因相信合同能適當履行而作準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合同解除后因恢復原狀而發(fā)生的必要費用等。
與此同時,上述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因債務不履行而產生的可得利益損失。
但對于違約金責任而言,不論違約是否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都要支付違約金;
并且依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而且,上述損失既包括實際發(fā)生的既得利益損失,也包括尚未發(fā)生的可得利益損失,如信賴利益的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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