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guī)讉€月前和一個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期限是2年,但是試用期是3個月,開始我沒覺得什么,但是后來別人告訴我這種約定違法,想問下是這樣的嗎?我該怎么救濟自己的權利?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勞動合同中試用期約定期限過長,如何救濟權利”這個問題。
首先,相關法律規(guī)定: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tài),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其次,如何救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希望上述解答對你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問題,直接向我咨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