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營銷部的總經(jīng)理在未經(jīng)公司授權的情況下,私自和另外一家單位簽訂了貨物買賣合同,并且錢款已經(jīng)打給對方了,因此給公司造成很大損失。這種情況應該屬于表見代理還是法定代表人越權的表見代表行為?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表見代理與法定代表人的表見代表,如何認定二者”這個問題。
一、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在性質(zhì)上是一種代表行為,而不是代理行為;
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員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義實施的行為是代理行為,二者是不同性質(zhì)的行為。
二、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職權,其行為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負責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義從事經(jīng)營活動時,不需要獲得法人的特別授權,因為根據(jù)法人章程,他們完全有資格代表法人實施民事行為,其行為后果均應由法人承擔。
而第三人在與其簽訂合同時,只應對其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進行審查和確認,而沒有義務審查法人內(nèi)部對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權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應該懷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未得到法人的授權。
合同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由此可見,代表行為不適用無權代理的規(guī)定。
你描述的應屬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見代表,公司要承擔相應責任。
如果還有其他問題,直接向我咨詢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