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經(jīng)經(jīng)常和朋友一起去KTV唱歌,本來一起玩一玩很高興,但是KTV的“謝絕顧客自帶酒水的”規(guī)定卻讓人很討厭,明明68的紅酒到它那兒就120了,明擺著是欺負消費者嘛!我想問下律師對于這樣的條款是不是構成合同法上的格式條款?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問題。
一、什么是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
《合同法》從維護公平、保護弱者出發(fā),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二、KTV設置“謝絕顧客自帶酒水的”標志,可以視為一種法律意義上的格式條款。
在此次調研活動所采訪的幾家KTV中,有的有明示禁止自帶酒水,有的則沒有。
KTV設置‘謝絕顧客自帶酒水’的標志,可以視為一種法律意義上的格式條款。
因為KTV與消費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消費者在KTV里消費時與KTV之間是一種合同行為,KTV營業(yè)是發(fā)出邀約邀請,消費者去消費是邀約。
此時,如果KTV明示禁止自帶酒水,即修改了邀約為新邀約,消費者有選擇是否消費的權利。
但如果KTV沒有明示,等到顧客時加收開瓶費,按照《合同法》中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去其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主要的權利,該條款無效的規(guī)定,KTV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希望上面的解答對您能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需要咨詢的問題,您可以隨時電話跟我聯(lián)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