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有一些關于合同的問題不太了解。首先是這個不安抗辯權,可以麻煩您為我解釋一下什么叫不安抗辯權嗎?如果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依法行使了不安抗辯權,那么由此而帶來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
您好,很高興能夠回答您的這個問題。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jù)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主要有: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
3、先履行一方有證據(jù)表明自己履行了對方將不能履行或者不予履行。
行使不安抗辯權,舉證責任在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該當事人應當有證據(jù)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如果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錯誤,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法律后果主要是:(1)中止合同。
即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停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行使中止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使對方當事人采取相應的措施。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當事人未提供適當?shù)膿;蛘咴诤侠淼钠谙迌任椿謴吐男心芰?,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則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您,如果您好需要咨詢其他法律問題的話,隨時可以電話聯(lián)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