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幾個月前我住了一套一居室的房,當時我考慮到我工作的調動性比較大,在和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時候就沒有約定具體的租賃期限。昨天房東來找我,說要和我解除租賃合同,讓我馬上搬走。而且房東還是,由于我們沒有約定具體的租賃期限,所以這份合同是屬于不定期租賃合同,他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我想向律師咨詢一下,什么是不定期租賃???這個不定期租賃合同能不能隨意解除呢?
您好,很高興能夠回答您的這個問題。
一般來說,當事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間,沒有約定租賃期間的則為不定期租賃。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在不定期租賃中,當事人無法確定租賃期限,所以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但出于承租人利益的考慮,出租人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給承租人一個合理的寬限期,以便及時妥善作出安排。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您,如果您好需要咨詢其他法律問題的話,隨時可以電話聯(lián)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