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們和開發(fā)商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但是后來我們得到消息,該開發(fā)商根本就沒有取得相關土地使用權證書,貌似是因為沒有交夠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我想問,這種情況下,能否請求法院宣告該買賣無效?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商品房預售違法的情況下,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如何”這個問題。
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如不符上述條件,買受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該買賣無效。
根據上述相關法律規(guī)定可知,未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且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情況下,買受人是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宣告該買賣合同無效的。
希望以上解答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任何問題的話都可以向我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