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詢一下關于合同的相關問題。我們公司最近人手較為緊缺,因此,我被上司叫去負責合同的相關事務,但是我對此了解并不多。您能向我解答一下合同的形式有哪些嗎?訂立合同有哪些程序呢?
您好,非常高興能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我國認可的合同形式主要分為以下幾種:口頭形式;
書面形式;
公證形式;
批準形式;
鑒證形式;
登記形式。
訂立合同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要約。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前者稱為要約人,后者稱為受要約人。
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應該具備如下條件:
(一)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二)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要約人應表明,一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與之建立合同關系。
(三)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fā)出的意思表示。
否則,就沒有承諾的對象,也不可能有承諾法律效果的產(chǎn)生。
要約的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
(四)要約的內(nèi)容必須具體、確定。
要約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對人的承諾,建立合同關系。
要約能否為相對人所接受,關鍵是擬訂立的合同對其亦有利。
二、承諾。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完全同意要約內(nèi)容的意思表示。
有效的承諾,必人備如下條件:
(一)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要約和承諾是一種有相對人思表示,因此,承諾非受要約人作出不可。
(二)承諾必須是在合理期限內(nèi)向要約人發(fā)出。
所謂“合理期限內(nèi)”是指:要約確定承諾期限的,所確定的期限內(nèi)即為合理期限;要約未確定承諾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內(nèi)即為合理期限。
(三)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nèi)容相一致。
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zhì)性變更者,則是一種新的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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