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金與實際損失不符怎么辦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這是契約自由原則在違約責任領域的具體體現。
為充分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為貫徹公平原則,適度保護違約方的正當權益,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這些規(guī)則與實際損失賠償原則都是一脈相承的。
應當指出的是,支付違約金只是違約方對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內容之一,不能代替其他的違約責任形式。因此,(合同法)第114條第3款規(guī)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違約金數額過低如何處理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因此,主張違約金時,可以實際發(fā)生的損失作為要求增加或減少違約金的法定依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由此可見,違約金的給付不以是否有實際損失為條件,并且不履行債務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失低于或等于違約金的,債務人不再承擔賠償損失的義務,即違約金就是事先約定的賠償金。
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只要一方違約,即使沒有給對方造成損失,違約方也要按約定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