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同中的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合同法》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兔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二,兔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下列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
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2、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二、合同中格式條款有爭議怎么辦
格式條款的好處是,簡捷、省時、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其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一方往往利用優(yōu)勢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對方的條款。因此,合同法從維護公平競爭、保護弱者利益出發(fā),當對格式條款有爭議時按照下列方式進行解釋。
(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在擬定合同條款及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利用自己的優(yōu)勢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條款欺負對方當事人。同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類條款予以說明。
(2)在合同中規(guī)定,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具有合同法第52、53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該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如果有兩種以上解釋的,從保護弱者出發(fā)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非格式條款一般是在格式條款外另行商定的條款,或對原來的格式條款重新協(xié)商修改的條款,是當事人的特別約定,如果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當然采用非格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