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無效合同的事由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合同條款無效: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但是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
(6)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另外,根據(jù)《民法通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例如:
(1)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其例外情況是: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2) 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3)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
二、如何處理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的無效是絕對的、當然的、自始的無效。無效合同經(jīng)主張無效或訴請法院確認無效之后,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類型主要有:
1、返還財產(chǎn)(包含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的折價補償這一特殊方式)。當事人因該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2、賠償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收歸國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前兩種是對內(nèi)法律效果,后一種為對外的法律效果。
盡管中國法律對合同無效后的處理作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但現(xiàn)實中的無效情形要復雜得多,法官在司法實踐中要按法律原則性規(guī)定意旨具體情況具體處理。
一是返還財產(chǎn)應適用恢復原狀的原則。對于合同已經(jīng)履行完畢,或者絕大部分已經(jīng)履行完畢,標的物又符合行業(yè)標準或約定標準可供利用的,該合同無效后處理就不應再適用返還原則,而應當折價返還。對于返還標的物導致顯失公平的,應將此情形視為不能返還財產(chǎn),須對標的物損耗的價值或價格降低的價值進行補償。而對于如標的物已經(jīng)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價值的,可采用返還原物基礎上,由加害一方賠償其他損失;或者由有過錯一方繼續(xù)使用,適用金錢返還(賠償)的做法,以此彌補受損害方的經(jīng)濟損失。
二是對主體不適格等無效合同應按有效處理。對因主體資格不合格而導致合同無效,但合同已經(jīng)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畢的,應當無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則進行處理。主要原因在于主體資格的無效與合同履行后果的損失并無因果關系。合同履行只要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就不能因為合同無效而否認交易的真實性,不能人為地否定交易基本規(guī)律。對于合同雙方的輕微違法情節(jié)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對于雙方當事人的違法情節(jié)導致合同繼續(xù)履行不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但合同已經(jīng)絕大部分履行完畢的;對于雙方當事人雖有違法情節(jié),但合同已經(jīng)履行完畢的,以及其它類似情況存在的,應當按有效合同的處理原則進行處理,并根據(jù)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存在的過錯、過失,合理分擔雙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