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義務的贈與具體指什么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guī)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附義務的贈與的概念及其特征:
附義務的贈與,也稱附負擔的贈與,是指以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者第三人為一定給付為條件的贈與,也即使受贈人接受贈與后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的贈與不同于一般的贈與,而屬一種特殊的贈與。其特點在于:
(1)一般的贈與,受贈人僅享有取得贈與財產(chǎn)的權(quán)利,不承擔任何義務。而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一定的條件,使受贈人承擔一定的義務。
(2)附義務的贈與,其所附義務有一定限度,通常低于贈民財產(chǎn)的價值。
(3)一般情況下,在贈與人履行了贈與義務后,才發(fā)生受贈人義務的履行問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也無不可。
(4)贈與所附義務,可以約定向贈與人履行,也可以約定向第三人履行,還可以約定向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履行。
(5)履行贈與所負的義務,依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6)贈與所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獨立合同。
二、附義務的贈與有何效力
(1)受贈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贈與財產(chǎn)后,受贈人應依約履行其義務。受贈人不履行的,贈與人有權(quán)要求受贈人履行義務或者撤銷贈與。贈與人撤銷贈與的,受贈人應將取得的贈與財產(chǎn)返還贈與人。
對于受贈人應依約履行贈與所負義務,一些國家和我國臺灣均有規(guī)定。如德國規(guī)定,為有附負擔的贈與人,如已給付,得請求履行其負擔。受贈人不履行負擔者,以應將贈與物用于履行負擔為限,贈與人得依關于返還不當?shù)美囊?guī)定,請求依雙方契約規(guī)定的解除權(quán)的要件,返還贈與物。再如臺灣規(guī)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2)受贈人僅在贈與財產(chǎn)的價值限度內(nèi)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贈與本為無償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贈人獲益。所附義務如果超出贈與財產(chǎn)的價值,則使受贈人蒙受不利,也與贈與的本指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贈與的財產(chǎn)不足以抵償其所附義務的,受贈人僅就贈與財產(chǎn)的價值限度內(nèi),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換句話說,在贈與所附義務超過贈與財產(chǎn)的價值時,受贈人對超過贈與財產(chǎn)價值部分的義務沒有履行的責任。
對于受贈人履行義務的限度,德國、我國臺灣也有所規(guī)定,德國規(guī)定,因權(quán)利的瑕疵或贈與物的瑕疵,致贈與的價值明顯不足抵充因履行負擔所需的費用者,在因瑕疵而生的不足額獲得補償前,受贈人得拒絕履行負擔。受贈人不知有瑕疵而履行負擔者,以受贈人因履行負擔而支出的費用超過有瑕疵的贈與物的價值為限,受贈人得向贈與人請求償還其費用。臺灣規(guī)定,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與贈與之價值限度內(nèi),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