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的形式
合同又稱契約,是平等主體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訂立同的目的,在于維護正常的社會交易秩序,規(guī)范商品交換過程。所以,各國的合同立法均從鼓勵商品交易,穩(wěn)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發(fā),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履行應是完全的、適時的。對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許隨意的變更和解除以保護交易的安全。
但是,客觀情況的千變?nèi)f化,有時會超出人們的合理預知,當事人履行合同行為的多變性,以及這種種變化對合同的履行所帶來的種種影響,使有些合同的履行變?yōu)椴豢赡芑蛞褵o意義。所以各國的合同法在堅持維護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也都相應的考慮到了上述因素,規(guī)定了在一定的情況下,準許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做出相應的規(guī)定。
一般來講,導致合同的解除是由于不可抗力的發(fā)生或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合同的解除形式又分為法定解除、協(xié)議解除和約定解除。法定解除是由于在合同尚未履行完畢前,發(fā)生了法律所規(guī)定的事由,當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權以解除合同。協(xié)議解除是當事人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前,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解除達成了一致的合意以解除合同。而合同的約定解除則是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就解除合同的條件與情況做出約定,在合同尚未履行完畢之前,一旦出現(xiàn)合同所約定的事由或情況,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來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注意事項
合同解除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有哪些:
(一)一般來說,合同的目的是與合同的主要義務聯(lián)系在一起的,違反主要義務將使合同目的難以達到,而單純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chǎn)生的附隨義務,一般不會導致合同目的喪失,不能據(jù)此解除合同。
(二)不適當履行與合同解除。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質(zhì)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嚴重,一般要求采取降價和修補辦法予以補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如果瑕疵本身能夠修理,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修理瑕疵。給予非違約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權利,實際上使他獲得修補瑕疵的機會,從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三)合同解除一般只適用于單方違約的情形,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下則比較復雜,要看哪一方的違約是根本違約,解除權的行使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四)從自我保護意義來講,并不是只要對方違約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斷這種違約是不是根本違約,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給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也就是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要符合正當目的。
(五)從交易成本角度來分析,合同解除意味著交易失敗,一方違約就解除合同,將給市場交易帶來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給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帶來沖擊和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