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同法上的違約金
一般認為,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的,當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錢。違約金作為一種違約責任形式,具有賠償性、懲罰性和約束性等特點。所謂賠償性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預先估計的損害賠償總額,也稱為損害賠償額的預定,一方當事人在支付了違約金后,不再承擔賠償損失責任或者實際履行責任(遲延履行債務的除外)。懲罰性違約金,是指法律直接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由違約方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以作為對違約行為的懲罰,該違約金的支付不影響損害賠償的存在及其范圍。
法定違約金一般為懲罰性違約金,約定違約金以賠償性違約金為主,也可以是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種類的不同對違約金數額的確定具有很大的影響。違約金的雙重性質在我國立法中都有體現?!睹穹ㄍ▌t》第112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這一規(guī)定沒有將違約金與損失掛鉤,足以說明違約金具有懲罰性。
但《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這表明違約金的數額以損失為參照,調整違約金數額的目的是使之與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基本相當或者大致平衡,因而違約金具有補償性,目的是為了彌補受害方的損失。
二、違約金過高怎么調整
考慮到違約金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法律性質,國家對合同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或低于損失的情況應予以調整。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降低違約金,使其懲罰性減輕;當違約金低于損失時,予以調高,有利于保護守約方的利益,使違約金懲罰性加強。
在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違約金有可能需要調高,也可能需要調低。法律對調高與調低規(guī)定了不同的條件。調高的條件是違約金低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也就是說,只要損失高于違約金,法院就要應當事人的訴請進行調高以彌補受害方的損失,這一點尤其突出了違約金的補償性。而調低的條件是違約金過分高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法院只有在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的情況下才能應當事人的訴請予以適當減少,“過高”是調低違約金的必要條件。若僅僅是高于損失,即使當事人要求調低,法院也不能進行調整。這一點則體現了違約金的懲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