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成立的時間如何確定
合同成立的時間是由承諾實際生效的時間所決定的,因此承諾生效時間在合同法中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由于我國合同法采取到達主義,因此承諾生效的時間以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時間為準。然而,在確定承諾生效時間時,有如下幾點情況值得注意:
第一,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了承諾,但因其他原因導致承諾到達遲延?!逗贤ā返?9條規(guī)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這就是說,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了承諾,但因其他原因(如因為郵政部門傳遞信件遲延)而導致承諾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在此情況下,如果要約人沒有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而不接受該承諾,則承諾應視為有效,承諾生效時間以承諾通知實際到達要約人的時間來確定。
第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如果要約人指定了特定系統(tǒng)接受數據電文的,則受要約人的承諾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工程,該數據電文進入要約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三,以直接方式作出承諾,應以收到承諾通知的時間為承諾生效時間,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的,則受要約人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以行為的方式作出承諾,一旦實施承諾的行為,則應為承諾的生效時間。
二、合同主體不適格有何法律風險
法律對一些商業(yè)活動主體有特殊要求,在從事這樣的經濟活動時,若主體不適格則可能導致合同無效?;虿荒墚a生預想的法律效果。一些商人利用這種規(guī)則,故意制造主體不適格情況進行欺騙,給當事人造成法律風險。
無權代理、公司內部機構或分支機構、無行為能力人等缺乏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對外簽訂合同也屬于主體不適格的情況,但這些情況較易識別。需要注意的是當主體符合普通的民事主體資格,僅僅在特定交易中屬于不適格主體時,帶來的法律風險就更具有隱蔽性,普通經營者難以準確識別。
(1)無權處分人。當交易主體無權處分合同標的,將影響合同效力。這種情況并非只存在買賣合同,如技術秘密許可合同,許可方并非技術秘密的合法擁有人,甚至是許可方侵權獲得的技術秘密,帶來的法律風險危害不容忽視。一些市場主體利用無權處分,將自己能夠控制的合同標的以非權利人名義簽訂合同予以處置,一旦感覺交易對自己不利,就主張合同無效,阻止交易進行。而根據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只能追究其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損害十分嚴重。
(2)不具有法定的資格。法律規(guī)定一些商業(yè)活動只能由具有特定資格的民事主體才能進行,而普通民事主體從事這些活動將導致主體不適格。這類關于法定資格的規(guī)定,常見于一些部門法規(guī),建筑、醫(yī)藥等技術要求較高的行業(yè)往往有此類限制性規(guī)定。若因不符合法定資格將導致合同無效,企業(yè)面臨的法律風險損害通常難以預計。
(3)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法律禁止一些主體從事特定交易活動,若對方惡意利用這種禁止性規(guī)定導致合同無效,企業(yè)同親面臨法律風險。如眾所周知在經濟交往中為提高自己履約能力的可信度,常常采用提供擔保的方式,《擔保法》第八條、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不得作為保證人,以這樣的主體提供擔保實質上并沒有任何擔保效果。
(4)合同義務部分為第三人才能履行。這種主體不適格更為隱蔽,合同主體并非不符合合同所有內容,而是合同部分內容必須特定第三人才能完成,這樣會導致部分合同內容無效或效力待定。這種情況需要認真理解合同內容才能夠準確識別。常出現在與集團公司合作,為交易方便將若干個公司共同履行的義務納入到一個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