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構(gòu)成要件
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構(gòu)成要件包括:
1、締約人一方有過錯。過錯包括故意或過失兩種。締約當事人在締約磋商過程中依據(jù)誠信原則負有協(xié)力、保護、告知、保密等義務,以使締約過程正常進行,如果一方當事人基于欺詐或疏于注意使契約未成立、無效、或被撤消,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便構(gòu)成了過錯。如受害人有過錯可否適用締約過失制度?
2、契約未發(fā)生有效效力。契約的要件分為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兩種。法律行為成立與否是一事實判斷問題,其著眼點在于:是一法律行為是否已經(jīng)存在,行為人的某一具體行為是否屬于其他表示行為。而法律行為有效與否則是一法律價值判斷問題,其想眼點在于:行為人從事的某一法律行為(或表意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guī)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認許的效力。因而,契約成立以后,并非一定發(fā)生有效的效力,它具有有效、無效、效力未定三種后果。
3、締約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致使另一方基于這種意思表示與客觀實際的差距而受到損害。這里的損害包括財產(chǎn)上的損害和非財產(chǎn)上的損害,有人認為這里的損害應是財產(chǎn)利益的損害,而不包括非財產(chǎn)利益上的損害。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方式
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
1、返還財產(chǎn)。即因締約過失致使合同被法院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全部返還給受損失一方。如果雙方均已給付財產(chǎn)的,應由雙方相互返還,剩余部分由締約過失方再作返還。
2、折價補償。在合同被確認元效或被撤銷后,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已毀損、滅失而不能返還或因情勢變遷已沒有返還必要的,應對該財產(chǎn)按當時國家規(guī)定的價格或市場價格予以折價補償,以彌補以方所遭受的損失。
3、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締約過失責任方式中適用最廣的責任形式。當事人一方因締約過失,不論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無效,還是被變更或被撤銷,只要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即應依法予以賠償,以填補相對方的損失。所謂信賴利益的損失,是指元過錯的當事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但因?qū)Ψ骄喖s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而千百萬的損失。這一責任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返還財產(chǎn)或折價補償合并適用。
4、各擔其責。即締約雙方如果都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過錯行為,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并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