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履行抗辯權的含義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屆期未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嚴重不符合約定條件時,相對方為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或為保證自己履行合同的條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先履行抗辯權本質(zhì)上是對違約的抗辯,在這個意義上,先履行抗辯權可以稱為違約救濟權。
《合同法》第67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边@種抗辯權是我國《合同法》所獨創(chuàng)的一種抗辯制度,該抗辯權的名稱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應稱為先履行抗辯權,也有人認為應稱為先履行抗辯權。這一條所設定的抗辯權是為后履行的一方設定的抗辯權,比較而言,將之稱為先履行抗辯權更為合理。
創(chuàng)立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辯制度。三種抗辯權同時存在:即負先履行義務者有不安抗辯權,負同時履行義務者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負后履行義務者有先履行抗辯權。
二、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的區(qū)別
既然先履行抗辯權屬于負在后履行義務一方享有的抗辯權,這就使其與不安抗辯權有了明顯區(qū)別。不安抗辯權是負在先履行義務的一方享有的抗辯權,當預期的回報有不能實現(xiàn)的危險時,產(chǎn)生不安抗辯權。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并不要求對方履行義務期限屆至,而只要求行使不安抗辯權一方履行期屆至。如果負在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履行期末屆至,不產(chǎn)生不安抗辯權,因履行期末屆至,他只能暫停履行的準備,而無從停止履行。先履行抗辯權的產(chǎn)生和行使,須雙方履行期均已屆至,但必須一方履行期在前,一方履行期在后。在先一方未屆履行期,另一方無權要求其履行,先履行抗辯權無產(chǎn)生的必要,在后履行的一方未屆履行期,履行效力尚處于凍結(jié)狀態(tài),也無產(chǎn)生先履行抗辯權的基礎。
不安抗辯權產(chǎn)生的實體條件是對方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危險,使自己的交換目的不能實現(xiàn)。在對方履行期屆至以前,這種危險只是一種現(xiàn)實的危險,而不是一種現(xiàn)實。若等現(xiàn)實的危險轉(zhuǎn)化為現(xiàn)實,則已無抗辯的機會和必要了。先履行抗辯權是對方的違約已成為現(xiàn)實。若在先履行的一方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則在后履行的一無從產(chǎn)生先履行抗辯權,如果其不依約履行,則構成違約行為。
創(chuàng)立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則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辯制度。三種抗辯權同時存在,即負先履行義務者有不安抗辯權,負同時履行義務者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負后履行義務者有先履行抗辯權。